複選題
3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種處罰之執行時效為6個月?
(A)拘留
(B)易以拘留
(C)勒令歇業
(D)停止營業
(E)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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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2), B(126), C(2200), D(326), E(118) #818848
統計: A(2132), B(126), C(2200), D(326), E(118) #818848
詳解 (共 6 筆)
#1381745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
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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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117
社維法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易以拘留的執行時效: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6個月
各違序罰、秩序罰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2個月
過了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2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但是得調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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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417
處罰執行時效
拘勒→6個月停止營業、罰鍰、申誡、沒入→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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