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種處罰之執行時效為6個月?
(A)拘留
(B)易以拘留
(C)勒令歇業
(D)停止營業
(E)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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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2), B(126), C(2200), D(326), E(118) #818848

詳解 (共 6 筆)

#1381745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
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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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835
6月底是巨蟹座(拘留、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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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555
易以拘留本質上還是罰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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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362
對人(拘留)及對場所(勒令歇業)最重之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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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117

社維法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易以拘留的執行時效: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6個月

 

各違序罰、秩序罰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2個月

 

過了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2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但是得調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但是警察機關調查)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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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417
處罰執行時效
拘勒→6個月
停止營業、罰鍰、申誡、沒入→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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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42987
未解鎖
對人(拘留)及對場所(勒令歇業)最重之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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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94038
未解鎖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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