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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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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國貿、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9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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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8年 - 9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國貿、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96897 |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8年 - 9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國貿、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96897
年份:
98年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複選題
4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缴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D)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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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小湯圓
B1 ·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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