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 下列關於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原則上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
(B)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C)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當然無效,此時應以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之利息
(D)債權人受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係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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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 B(2753), C(1342), D(2621), E(31) #2526109
統計: A(651), B(2753), C(1342), D(2621), E(31) #2526109
詳解 (共 9 筆)
#5093751
(A)民203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百分之六是錯的
(B)民204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C)民 205 原規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注意目前已修法,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D)依照舊法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只是無請求權,所以不用依不當得利返還,但注意依據新法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無效,所以要依不當得利返還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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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4898
須注意民法第205條於今年民國110年1月20日已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於6個月後(即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故此題的D選項於新法開始施行起應改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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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158
(A)民法 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B)
民法 第204條1項: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民法 第204條2項: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C)
民法 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D)
《舊法》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9年渝上字第1306號:
1.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205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 債務人就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已任意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業經本院著有判例。
《新法》
民法 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係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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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330
(B)民法第204條第1項: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
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D)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無效,
所以要依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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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627
(A)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原則上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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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1.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2.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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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當然無效,此時應以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之利息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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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債權人受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係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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