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房屋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出租人將租賃之房屋交付承租人後,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B)出租人出賣租賃之房屋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C)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依法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D)房屋租賃之租金,當事人得因其價值之昇降,聲請法院增減之,但以定期租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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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519), C(2848), D(219), E(0) #2526112
統計: A(306), B(519), C(2848), D(219), E(0) #2526112
詳解 (共 10 筆)
#5093770
(A)民 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是「買賣不破租賃」,只是新屋主變房東而已,不是舊屋主不能賣房子
(B)共有人才有優先承買權,承租人沒有優先承買權
(C)民 443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所以要記得,通常轉租要經出租人同意,但房屋是例外,只要沒有反對約定就可以轉租
(D)民 442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所以,「不定期才可以請求法院增減租金」
故選(C)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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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806
第四百四十三條(轉租之效力)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四百二十五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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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717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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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690
(B)地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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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356
(D)民法第442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
因其價值之昇降,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
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有不定期租賃才可以請求法院增減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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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318
(A)民法第425條第1項: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
承租人占有中,
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其租賃契約,
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這是「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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