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將其名下之房屋出售並交付乙占有,惟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又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 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則乙對丙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A)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B)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C)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D)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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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1), C(84), D(4722), E(0) #2526113

詳解 (共 6 筆)

#4411517

(A)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錯誤) 依債之相對性,乙僅和甲有契約關係,對丙沒有契約上的請求權。

(B)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錯誤) 甲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丙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甲名下之房屋,故乙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C)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錯誤) 丙為善意,並非與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如是,亦為無效而非得撤銷的問題)而取得房屋,故乙不得主張撤銷權。

(D)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正確) 由前三個選項可得知,丙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此時甲已無法對乙履行契約,故乙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由上,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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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319
(一) 一屋二賣之問題起因
1. 債之相對性:
契約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主張的權利僅能在契約當事人之間主張。前手買家只能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上的權利,前手買家對於後手買家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2. 債權平等性:
數個債權間彼此並沒有優先順序,也就是前手買家不能因為簽約在先,就要求賣家「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自己,而不移轉所有權給後手買家

3. 契約效力:
前後兩契約都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彼此效力互不影響

民法 第759-1條1項: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民法 第759-1條2項:
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二) 前手買家救濟方法
1. 房屋契約條款:
依據房屋契約條款對賣家主張契約責任

2. 債務不履行:
民法 第226條1項: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226條2項: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 解除契約:
民法 第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4.同謀虛偽
前手買家不能對後手買家主張任何權利除非後手買家與賣家間的買賣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得主張後手買家與賣家的契約無效

民法 第87條1項: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 預防一屋二賣:預告登記
土地法 第79-1條1項: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使其消滅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次序變更請求權
三、附條件期限請求權

土地法 第79-1條2項: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土地法 第79-1條3項: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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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701
(A)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
(共 3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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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773

丙是「善意第三人」,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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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337
民法第759-1第2項: 因信賴不動產...
(共 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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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633
1.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2.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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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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