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將其名下之房屋出售並交付乙占有,惟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又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
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則乙對丙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A)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B)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C)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D)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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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1), C(84), D(4722), E(0) #2526113
統計: A(106), B(51), C(84), D(4722), E(0) #2526113
詳解 (共 6 筆)
#4411517
(A)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錯誤) 依債之相對性,乙僅和甲有契約關係,對丙沒有契約上的請求權。
(B)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錯誤) 甲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丙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取得甲名下之房屋,故乙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C)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 (錯誤) 丙為善意,並非與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如是,亦為無效而非得撤銷的問題)而取得房屋,故乙不得主張撤銷權。
(D)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正確) 由前三個選項可得知,丙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此時甲已無法對乙履行契約,故乙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由上,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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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319
(一) 一屋二賣之問題起因
1. 債之相對性:
契約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主張的權利,僅能在契約當事人之間主張。前手買家只能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上的權利,前手買家對於後手買家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2. 債權平等性:
指數個債權間,彼此並沒有優先順序,也就是前手買家不能因為簽約在先,就要求賣家「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自己,而不移轉所有權給後手買家。
3. 契約效力:
前後兩契約都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彼此效力互不影響。
民法 第759-1條1項: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民法 第759-1條2項: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二) 前手買家救濟方法
1. 房屋契約條款:
依據房屋契約條款對賣家主張契約責任
2. 債務不履行:
民法 第226條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226條2項: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 解除契約:
民法 第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4.同謀虛偽
前手買家不能對後手買家主張任何權利;除非後手買家與賣家間的買賣是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得主張後手買家與賣家的契約無效。
民法 第87條1項: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 預防一屋二賣:預告登記
土地法 第79-1條1項: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土地法 第79-1條2項: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土地法 第79-1條3項: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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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773
丙是「善意第三人」,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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