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下列那一種懲戒處分得適用於政務官?
(A)撤職
(B)休職
(C)記過
(D)減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0), B(46), C(44), D(171), E(1) #331853

詳解 (共 9 筆)

#5915702
.下列那一種懲戒處分得適用於政務官?
(A) 撤職✔️
(B) 休職❌
(C) 記過❌
(D) 減俸✔️
66c118fb5a6a7.jpg
6
0
#1228046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二項 舊法:政務官僅受"撤職"、"申誡"處分 惟依新法修正:規定政務官除"休職"、"降級"、"記過"之外,其餘處分皆適用,是故A與D都是適用處分
4
0
#304273

政務官:撤職 申誡
事務官:撤職 申誡 休職 降職 記過 減俸

3
0
#133233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1332335
原本題目:7.下列那一種懲戒處分得適用於...
(共 1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1325245
政務官除1.休職2.降級3.記過其餘皆適用
1
0
#667494

 

下列那一種懲戒處分適用政務官

(A)

(B) 休職

(C) 記過

(D) 減俸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撤職」→「1年」。

 

()「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 懲戒事由 )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 「違法」。

()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因「違法」或「廢弛職務」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稱為 →「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簡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逕由「主管長官懲戒」者為 : 「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換言之,「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 撤職處分 )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 休職處分 )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 降級處分 )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 減俸處分 )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 記過處分 )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 申誡處分 )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0
0
#1325164
阿摩更改選項一下,公懲法已修法
0
0
#1286599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81065
未解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二項 舊法:政務官...
(共 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