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B)契約得以要約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C)契約得以承諾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D)契約得以要約與意思實現方式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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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580), C(2638), D(520), E(0) #2526108
統計: A(195), B(580), C(2638), D(520), E(0) #2526108
詳解 (共 7 筆)
#5093745
(A)民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B)當事人偶然的互為要約,而其內容完全一致,此為「要約交錯」,亦符合民153
(C)契約成立只有「要約交錯」,沒有「承諾交錯」,這是來亂的
(D)民161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此即為「意思實現」
故選(C)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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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955
不能只有承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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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114
契約成立之方法: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當然為之成立。而此之意思表示一致,有三途徑:
1. 要約、承諾一致:
即一方為訂約之意思表示(要約),他方為允諾之意思表示,二者趨於一致之訂約方式。此為最常見之契約成立類型。
2. 要約交錯:
即當事人雙方互為同一內容之要約,稱「交錯要約」或「要約吻合」。
例如:甲對乙為100萬元出售B車之意思表示。乙於同一時間,對甲為100萬元購買B車之意思表示。
要約交錯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於學理上均肯定其為契約成立方法之一。實務上,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買賣即為此種典型。
3. 意思實現:
要約生效後,因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為成立,要約受領人無須再進一步為承諾之契約成立方法。
然契約本應將意思表示顯現於外部,才會成立,所以單以一定承諾之事實成立之契約,畢竟非屬常態。故民法對於意思實現之契約成立方法,有相當限制。即限於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始得依意思實現成立契約。
民法 第161條1項: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民法 第161條2項: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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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315
(B)當事人偶然地互爲要約,
而其內容完全一致,此為「要約交錯」,
亦符合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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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624
契約成立之方式
- 要約與承諾
- 要約交錯
- 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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