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
(A)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B)夫妻因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
(C)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
(D)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
統計: A(2763), B(333), C(284), D(484), E(0) #2526106
詳解 (共 10 筆)
(A)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夫妻因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 (民法1057準用民法126 5年時效)
(C)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民1146 ,知悉2年,自繼承開始10年...)
(D)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民法769 20年; 民770 10年))
(A)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見解,按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此項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民126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
(C)民1146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為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
(D)釋字第107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及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107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才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適用
故選(A)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按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此項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回請求權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覆請求權,
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