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稅捐稽徵機關為確認某納稅義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資料,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性質屬於
下列何者?
(A)職務協助
(B)權限委託
(C)權限委任
(D)委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38), B(216), C(45), D(57), E(0) #2966633
統計: A(5338), B(216), C(45), D(57), E(0) #2966633
詳解 (共 7 筆)
#5913333
稅捐稽徵機關為確認某納稅義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資料,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A) 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B) 權限委託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其要件包括:
1、存在不相隸屬機關間
2、須因業務上之需要且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託
3、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
程序上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
委託
公法上之委託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託予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謂。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C) 權限委任
公法上之委任係指屬同一公法人內之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任予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之謂。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D) 委辦
公法上之委辦係指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內事項交付隸屬不同公法人之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之謂。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39
0
#5624725
請問為什麼不是B?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