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借給乙 1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借款,乙因此開立 100 萬元之本票交由甲
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B)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抵銷
(C)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D)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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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99), C(610), D(2897), E(0) #2526111
統計: A(170), B(199), C(610), D(2897), E(0) #2526111
詳解 (共 7 筆)
#5093762
(A)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債之更改,乃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之契約,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乙開支票交給甲,舊債務並未消滅,所以不是債之更改
(B)抵銷是雙方互負債務,這裡只有乙欠甲錢,所以不是抵銷
(C)「代物清償」依民319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也就是說,直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成立代物清償時,舊債務即消滅,乙開支票交給甲,支票行沒兌現前舊債務並未消滅,所以不是代物清償
(D)「新債清償」依民320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也就是說,提出新的清償方式以後,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新舊債務才會消滅,就如同乙開支票交給甲之情況,就是「新債清償」
故選(D)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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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402
民320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
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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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195
(A)債之內容更改
一般指債之內容或契約當事人之更改,當事人間互相同意以新債務替代舊債務之契約,成立新債務,消滅舊債務。
(B)抵銷
民法 第334條1項: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334條2項: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代物清償
民法 第319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D)新債清償
民法 第320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而舊債務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進行,因新債務之成立受影響。亦即債權人於新債務清償期到來前,不得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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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039
依民320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也就是說,提出新的清償方式以後,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新舊債務才會消滅,就如同乙開支票交給甲之情況,就是「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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