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與普通法系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歐陸法系國家較不重視成文法
(B)歐陸法系國家強調公法與私法之分類,多採二元法院系統
(C)普通法系國家以判決法為主,因此無成文法之概念
(D)普通法系國家之衡平法優於普通法
統計: A(359), B(3432), C(453), D(472), E(0) #2436454
詳解 (共 10 筆)
普通法系(英語:common law;中文翻譯為「普通法」,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英國法系或英美法系。
英國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相較於普通法系,我國是採行民法法系(civil law),也稱歐陸法系或大陸法系,亦稱法典法系、市民法系(civilian law)、羅馬法系(Roman law)、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的法律系統,與普通法系並列為當今世界兩大重要法系之一
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中華民國、法國行政法就承認判例法)
關於D 選項,普通法系國家之普通法(也稱案例法)為中心,衡平法補充普通法不足。(非優於)
英美法系是以不成文法為主要法源,如習慣法、衡平法(law of
equity)、案例法(case law),先由各地習慣法形成架構,適用衡平法彌補救濟之不足,
並透過個案判決形成判例,再以先例拘束原則(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強化法官造法功能等,均與我們習以為常之立法習慣有所不同。
在普通法系中,衡平法(英語:equity)是指歷史上普通法系的司法系統針對普通法的不足,而發展出的一系列法律原則。
英美法系在法律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其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內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1 有關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與普通法系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即大陸法系,我國即是此法系
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
(A)歐陸法系國家較不重視成文法(X)
歐陸法系採成文法,普通法系採不成文法
(B)歐陸法系國家強調公法與私法之分類,多採二元法院系統(O)
我國即是公法與私法之分類,多採二元法院系統
(C)普通法系國家以判決法為主,因此無成文法之概念(X)
普通法系是以判例法為主
(D)普通法系國家之衡平法優於普通法(X)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國家的衡平法融入普通法
1普通法的判例法
這是典型意義上的判例法,也可以說是狹義的判例法,即完全按照普通法的傳統由法官通過判例制定出來的法律。在歷史上,普通法曾經優於制定法,但是立法權優先於司法權的觀念逐漸被人們所接受,所以在當代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普通法的判例法實際上屬於效力較低的法律。(法官解釋效力較高)(像美國大法官金斯伯格的大法官解釋)
2衡平法的判例法
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本身就是由判例構成的,而衡平法移植美國也是通過一系列法院判決實現的,因此,判例法也是美國衡平法的基本形式。由於美國目前只有少數幾個州保留了獨立的衡平法院,而在聯邦和絕大多數州的法院中,傳統的衡平法訴訟都由普通的民事法庭審理,所以衡平法的判例法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融合在普通法的判例法之中了。
3制定法的判例法
這種判例法的主要作用是解釋制定法,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制定法的內容。無論增加的內容多少,在性質上都屬於「法官造法」。另外,這類判例的適用原則也是「遵從先例」,因此它們也具有法律淵源的性質,應該屬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在傳統先例上 擴張解釋或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