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予以拒絕,並附記:如不服本處分者,得於3年內,向本府轉內政部訴願。甲如不服,至長得於下列何項期間內提起訴願?
(A)30日
(B)1年
(C)2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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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3), B(3538), C(374), D(344), E(0) #165539
統計: A(1793), B(3538), C(374), D(344), E(0) #165539
詳解 (共 10 筆)
#127630
這一題要看兩個法條: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以訴願基本上是30日。題目寫3年,應該是該機關附記錯誤。
因此要類推訴願法第92條第2項的規定: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所以答案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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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26
應該是要看行政程序法第98條吧!
| 第 98 條 |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如果選項有3年,那應該也可以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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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415
行程98I,教示救濟告知錯誤,應通知更正,送達隔天起算訴願30天。
98II,告知錯誤(過長) + "有更正"。如果人民還是誤以為原本機關告知的是對的,而超過30天(但還在原機關告知的天數內),就仍視為合法提起訴願。
ps. 若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過短(例如10天)但有通知,那就沒差,因為超過10天只要仍在30天內,本來就合法。但要是人民相信10天,結果還是在通知後隔天起算30天之後才提起的話,就真的不能訴願了(處分確定,除非祈禱能程序再開)。
98III,"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一年內都可提起訴願。
口訣:1.有錯更正 2.太長送他 3.最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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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69
沒寫三年算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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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985
35F誤會了喔
林清老師說,不管行政機關到底講錯了救濟時間是幾年(ex:10年)
通通都是1年為最長時間,只要超過1年就不能提訴願了
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講的救濟時間是在1年內(ex:8個月)
因為沒超過1年,所以就破例給8個月的救濟期間
不過最正常的還是30天內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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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92
這題轉個彎考耶,好厲害的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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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35
不能用訴願法第92條,題目並非指 "訴願決定書" 附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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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956
送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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