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殊不知乙於起訴前三週過世。此對甲之起訴有何影響?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法院應裁定命原告補正
(C)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D)法院應以訴訟判決駁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0), B(63), C(2197), D(363), E(0) #1266106

詳解 (共 10 筆)

#1333538
民訴§249 第一項第六款
此題意說白話 小名要告小王 某天小王不在人世 而小名不知情 當然是不合起訴的要件
以原告被告的觀點來看 若是被告不在人世 原告要告誰!? 所以 起訴不合程式~
99
4
#1332627
節錄91年台上字第455號:
衡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51
1
#3020567
●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 1.民事訴訟的原告...
(共 1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4
0
#2324482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是指「起訴後」,訴訟...
(共 5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5119165

被告在起訴前死亡


民事訴訟 = 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 = 不起訴處分or不受理判決

12
0
#3215095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X)(B)法院應...
(共 4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5413979

速解:夫妻間一方當事人死亡例外為訴訟終結

夫對妻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若夫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關於該離婚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夫之繼承人得聲明承受訴訟
(C)妻為夫之唯一繼承人時,應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續行訴訟
(D)視為訴訟終結

7
0
#5812552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5
0
#4931194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一項三款略以:「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本件訴訟被告乙已經死亡,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既然乙無權利能力,依上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是故,法院應依民訴第249條一項三款裁定駁回之。

4
0
#4091300

當事人能力:得以自己之名義於訴訟上起訴或被訴,成為訴訟關係之主體,並受裁判效果歸屬之能力。

=> 訴訟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Ⅰ三)。

=>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Ⅰ),而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 條)。


當事人確定:在訴訟中確定究係何人為本案刑事當事人,即確定誰是原告、誰是被告?凡與訴訟程序進行有關之當事人能力等問題,也與此有關。

=> 訴訟要件之一:起訴不合程式者(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Ⅰ六)。

=> 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若確定當事人確不存在而無從補正,應認起訴欠缺必要程式,以裁定駁回訴訟。(C)


故「乙於起訴前三週過世」,構成(1)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2)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答案選項為(C)較佳。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