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訴訟程序的書狀,不需按應受送達的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B)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錄事依職權為之
(C)被告如在監執行,即無法為送達
(D)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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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89), C(42), D(3177), E(0) #732353

詳解 (共 7 筆)

#1048060
民訴119條: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民訴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民訴130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訴168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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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205

若當事人死亡,但他早已有請訴訟代理人(律師)  訴訟程序就不停止,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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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50
A119
B123
C130
D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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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198
B.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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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695
(A)通常訴訟程序的書狀,不需按應受送達...
(共 4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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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265
他被收錄在刑訴 請更改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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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47
它是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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