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應設置何種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成員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B)主管會議
(C)校務會議
(D)教師申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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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4), C(3469), D(70), E(0) #1840794
統計: A(229), B(14), C(3469), D(70), E(0) #1840794
詳解 (共 4 筆)
#2954873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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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919
法源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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