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辦,下列有關甲、乙、丙及丁四人之刑責的論處何者不正確?
(A)丙、丁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影響教唆人的刑事責任,甲僅應負教唆殺人未遂刑責
(B)丙、丁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之行為,已逾越原來教唆的範圍,甲不必就此部分負擔刑責
(C)乙在門外把風,但因丙、丁之犯罪已達既遂,基於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應負共同殺人既遂罪責
(D)丙、丁受甲之唆使,入戊宅欲殺戊,結果誤認其弟己以為戊,是為客體等價的錯誤,並無阻卻殺人故意之效果,仍應負殺人既遂罪的共同正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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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9), B(414), C(351), D(309), E(0) #197793

詳解 (共 9 筆)

#574960
甲要負教唆殺人既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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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879

甲教唆丙丁殺人 ,丙丁認錯人而殺死己,雖是客體錯誤,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甲應以教唆殺人論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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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58


例如 甲因為跑路而缺錢,所以教唆乙去綁架丙以便於向丙的家人勒索,乙將丙擄走後,因為丙幾度想逃離,乙就在未經甲指示的情況下,自行將丙的小拇指砍斷

從這個例子來檢討甲

 擄人勒贖的教唆犯會成立,就沒啥好講的

但是針對乙砍斷丙的手指這個部分

分兩種情況

1.如果甲明知乙生性兇殘,之前都殺害不少人,砍斷別人的手根本是司空見慣,那我們就可以認定甲 對於這件事有預見可能性

   ,雖然甲並未教唆乙砍丙的手指,還是要讓甲為這件事成立過失犯,(嘗試著用有認識的過失這個概念去思考)

2.如果甲認為乙根本是個膽小鬼,連開車撞到狗都會難過到要去看心理醫生,更別說砍丙的手指,那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可以把乙砍斷丙手指.這件出乎甲預料之外的事,歸咎在甲身上,甲自然不需為乙這個部分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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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09


教唆者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如果正犯逾越所教唆之犯罪的範圍,變更原本承諾之犯意,升高犯意,提高行為之風險或另外實現額外或更重大的法益侵害結果,對於所擴張之不法,應由正犯承擔刑責,教唆犯只就其教唆違法行為之範圍,承擔刑責,   除非教唆者 對於逾越部分有預見可能性,始成立"過失犯"

A選項 就錯在 針對丙丁殺己 這個部份  甲是過失犯 不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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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59
原來是選不確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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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09
我想用畫圖的方式 應該就能看得懂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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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839
此題有兩種解說實務見解採客體錯誤意旨教唆...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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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293
豬我不懂有恐龍小法官能說明一下嗎感謝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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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90

蔡大可以再深切的解說一下「除非教唆者 對於逾越部分有預見可能性,始成立"過失犯"」嗎?

我看不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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