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情形何者不屬於該規定之適用範圍?
(A)公有公共設施(道路)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
(B)公有公共設施(道路)結構基礎已完成,且已開放供公眾使用者,惟尚未正式驗收
(C)舊有公共設施(道路)一面修繕或擴建,一面仍供使用者
(D)公有公共設施(道路)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管理機關未設置足以防止危險之警示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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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7), B(276), C(185), D(256), E(0) #657920

詳解 (共 4 筆)

#1039219
參考題      99身三
下列何者不是國家賠償法中的「公有公共設施」? 答案(B)
(A)公立公園 
(B)封閉整修中的道路 
(C)台北市立游泳池 
(D)花蓮縣立文化中心
=>簡單的說,都還沒開放,沒達到所謂的公共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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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45
公有公共設施(道路)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
 
→ 因為書上就是這麼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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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601
公共設施之利用關係尚未發生,則難以構成國...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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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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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 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供公務需要或 公眾使用之各種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等,必須已經建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其僅在施工建造中 ,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無適用 該條項之餘地。設若於建造中發生損害情事,僅得依民法 (例如第一 百八十九條) 所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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