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有關嚴格證明,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犯罪事實」乃由法官職權調查
(B)「合法調查」乃由法官蒐證調查
(C)「證據能力」乃由法官自由心證
(D)「證明力」乃由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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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180), C(588), D(1902), E(0) #657927

詳解 (共 5 筆)

#956255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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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330
(A)「犯罪事實」乃由法官職權調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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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875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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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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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816
由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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