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適用於下列那一種類型之行政行為?
(A)行政規則中的解釋性規定
(B)人民陳情時的不予受理
(C)行政事實行為中的知之表示
(D)行政契約中的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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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202), C(133), D(6017), E(0) #1403210
統計: A(444), B(202), C(133), D(6017), E(0) #140321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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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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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972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運用最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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