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2878
年份:11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11 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與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損壞屍體罪,法院應如何論處?
(A)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在前後接續之一行為中實現,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前 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
(B)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因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後行為係與(不) 罰的後行為,僅依殺人既遂罪處斷
(C)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其侵害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皆不相同,因此 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
(D)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為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係針對同一行為客體不同階段之攻擊行為, 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僅成立殺人既遂罪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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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另行起意」就等於是數行為,就不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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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行為→生命法益。 損壞屍體→社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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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