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住宅只要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縱使放火時無人在宅,仍為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客體
(B)所謂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其中「人」係指行為人以外之人
(C)放火燒燬夜間停放於公車停車場停駛之公車,成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之罪
(D)放火燒燬路邊日常經營業務所用之簡易搭設、可移置的檳榔攤,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91), C(146), D(776), E(0) #2792373
統計: A(23), B(91), C(146), D(776), E(0) #2792373
詳解 (共 5 筆)
#5445652
建築物係指有屋頂牆壁足以遮風避雨之定著物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將「住宅」與「建築物」並列,足見兩者之構造應當相同;而住宅係指供人類日常生活起居之場所,本屬建築物之一種,僅係使用之功能與一般建築物略有不同,是建築物與住宅在建築概念上,應指須定著於土地上,具有固定之房舍,足以遮風蔽雨,適合供人作息者,始足當之。
本題檳榔攤固有門窗,並足以遮風蔽雨,然其四角各墊以三層磚塊避免緊貼路面,其本體與磚塊間並未以固定,係屬活動式,並非固定附著於地上,乃係臨時性而非密切附著於土地之物。因而認定本題檳榔攤非屬住宅或建築物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41
0
#5439889
檳榔攤並非刑法第173條所稱之住宅或建築物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將「住宅」與「建築物」並列,足見兩者之構造應當相同;而住宅係指供人類日常生活起居之場所,本屬建築物之一種,僅係使用之功能與一般建築物略有不同,是建築物與住宅在建築概念上,應指須定著於土地上,具有固定之房舍,足以遮風蔽雨,適合供人作息者,始足當之。
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將「住宅」與「建築物」並列,足見兩者之構造應當相同;而住宅係指供人類日常生活起居之場所,本屬建築物之一種,僅係使用之功能與一般建築物略有不同,是建築物與住宅在建築概念上,應指須定著於土地上,具有固定之房舍,足以遮風蔽雨,適合供人作息者,始足當之。
29
0
#6172290
法條參考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所謂「建築物」,指周有門壁,上有屋蓋,並與土地固定連結,而得以供人進出之用的地上建物。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