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共同殺害乙並致乙死亡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B)甲、丙共同傷害乙並致乙受輕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C)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丙成立刑法
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未遂罪
(D)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1 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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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66), C(558), D(468), E(0) #2792381
統計: A(90), B(66), C(558), D(468), E(0) #2792381
詳解 (共 10 筆)
#5243003
1.刑法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依照刑法第 31 條第1項,刑法281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屬於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因此雖然丙與甲父無親屬關係但仍與甲成立281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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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588
280 係因身分導致刑度加重或減輕----不純正身分犯 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只能回歸基本刑度31條二項
281 係因身分成立犯罪 有此身份可成立犯罪 無此身分共犯本來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但因31一項而擬制成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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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521
(A)甲刑法第 271 條,丙270條(殺人罪)
(B)甲刑法280條,丙278條(普通傷害)
(C)甲丙同樣都是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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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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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867
刑法31第一項for 純正身分犯 :擬制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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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926
C選項 有一個明顯的點不能選,我國沒有普通傷害未遂罪。
重複三次:我國沒有普通傷害未遂罪。我國沒有普通傷害未遂罪。我國沒有普通傷害未遂罪。
重複三次:我國沒有普通傷害未遂罪。我國沒有普通傷害未遂罪。我國沒有普通傷害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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