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特殊教育法中規範哪項會議不一定要有家長(代表)之出席
(A)特殊教育諮詢會
(B)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C)鑑定安置會議
(D)IEP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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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 B(356), C(743), D(31), E(0) #327727
統計: A(619), B(356), C(743), D(31), E(0) #327727
詳解 (共 10 筆)
#310299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 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細則內容有提到家長也是成員之一,至於實際上法規跟現實本來就會有許多出入
但考試還是要以法規為主吧。以上是個人的小小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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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2
法規上面『應』跟『得』的差別
應:一定要
得:(可or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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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11
第11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家長是列席,不一定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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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743
現在應該沒有所謂的「鑑定安置會議」了
依照最新103年修訂的特教法第六條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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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53
回應其中一位的問題,BC選項哪不同,我想應該是,
(B)鑑輔會,除鑑定安置外還有其他功能,例:評估特教績效、建議遴聘專業人員(特細則第九
(C)鑑定安置會議,是就個案學生召開的鑑定安置會議!
鑑輔會有明確指出一定要有家長代表,
(畢竟就算不是招開鑑定安置學生的會議,鑑輔會執行其他功能的會議時,也應該有家長代表參與,好比特諮會)
至於安置會議家長須不須出席,就如同上面有些人提供的資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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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13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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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368
題目C是指鑑定安置會議
可以參考第六條第三段: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所以這邊的"應"指的是學校一定要邀請家長,但家長不一定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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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049
一般出席者與列席者差別在於程度上的不一樣,出席者比列席者來的重要,列席者可以不出席, 但出席者除非萬不得已不能來,不然一定要出席,而且一般會有簽到簿,出席者需要簽到,列席則不用。 列席者的功能其實比較像是到場聆聽的角色。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
列席:開會時,到場參與會議,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者,稱為「列席」。
出席:到場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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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86
應邀請的主詞是學校。
家長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吧!?
家長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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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44
D----IEP會議的法規,也僅僅規定"應邀請"家長參與,所以不一定要參加吧?
| 第 28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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