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8特殊教育法在第幾條中,特別強調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與輔導?
(A)29條
(B)35條
(C)41條
(D)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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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344), C(873), D(163), E(1) #327731

詳解 (共 6 筆)

#292459
第 41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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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643

回五樓:叫你把法條逐條背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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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60
第 43 條為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 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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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46
此條規定在特教法(103.6.18修正)中依然是第41條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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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58
第 35 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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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57
第 29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 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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