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8特殊教育法在第幾條中,特別強調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與輔導?
(A)29條
(B)35條
(C)41條
(D)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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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344), C(873), D(163), E(1) #327731
統計: A(279), B(344), C(873), D(163), E(1) #327731
詳解 (共 6 筆)
#378643
回五樓:叫你把法條逐條背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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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60
| 第 43 條 | 為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 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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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46
此條規定在特教法(103.6.18修正)中依然是第41條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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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58
| 第 35 條 |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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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57
| 第 29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 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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