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律師不得為訴訟代理人
(B)當事人對於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不得限制之
(C)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D)訴訟代理人未受特別委任者,不得代當事人收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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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0), C(2544), D(274), E(0) #139018
統計: A(83), B(50), C(2544), D(274), E(0) #139018
詳解 (共 4 筆)
#185926
第六十八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第七十條之一(訴訟代理人之權限)*立法理由
第七十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
|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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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
(D)應是第三項: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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