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刑法第 22 章殺人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通緝犯甲持水果刀欲殺乙,在尚未抵達乙家即為警逮捕,因殺人不處罰預備犯,故無罪
(B)甲殺死祖父乙,依法應就殺人罪有期徒刑部分加重至二分之一
(C)甲聽聞乙轉述:「丙經常虐打其子丁」,甲遂憤而殺丙,非屬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D)乙因久病厭世囑託其夫甲而殺之,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受囑託而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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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5), B(58), C(117), D(64), E(0) #3460276
統計: A(1415), B(58), C(117), D(64), E(0) #3460276
詳解 (共 3 筆)
#6491016
(A)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既遂」、「未遂」、「預備」都有處罰。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B) 祖父 §272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 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教唆」、「幫助」、「未遂」都有處罰、謀為同死得免。
﹝1﹞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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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158
(A)通緝犯甲持水果刀欲殺乙,在尚未抵達乙家即為警逮捕,因殺人不處罰預備犯,故無罪
刑法 第 271 條
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B)甲殺死祖父乙,依法應就殺人罪有期徒刑部分加重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甲聽聞乙轉述:「丙經常虐打其子丁」,甲遂憤而殺丙,非屬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刑法第 273 條
1.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客觀上,為一般人忍無可忍之刺激而足以引起公憤。
*當場:起於刺激當時,基於時間空間,要與時間有緊密關係。
(D)乙因久病厭世囑託其夫甲而殺之,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受囑託而殺人罪
刑法 第 275 條第一項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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