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警員甲受理民眾乙報案,明知乙指控之加害人為丙,卻故意記載為丁。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成立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C)成立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成立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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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86), C(2024), D(14), E(0) #3460284
統計: A(146), B(86), C(2024), D(14), E(0) #3460284
詳解 (共 6 筆)
#6492319
B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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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748783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0
#7326073
- 選項 (C) 正確:
- 公務員身分:警員甲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 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報案筆錄或相關紀錄表屬於甲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
- 明知不實而登載:甲「明知」對象是丙,卻故意記載為丁,屬於對「實質內容」的捏造,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國家偵查正確性)或他人(丁可能無端受累),完全符合第 213 條的要件。
- 選項 (A) & (B) 錯誤:
-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第 211 條)的前提是「無制作權人」。
- 甲身為警員,本身就是該報案紀錄的「有制作權人」。有制作權的人將內容寫錯(寫假),應論以「登載不實」,而非「偽造」(冒用名義製作)或「變造」(修改他人已完成之文書)。
- 選項 (D) 錯誤:
- 廢弛職務罪(第 130 條)屬於結果犯,必須達到「釀成災害」(指具體且重大的公眾災害,如水災、火災等)的程度。甲故意記錯名字屬於積極的違法行為,不符本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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