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是股東得定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之要件?
(A)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
(B)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
(C)為該請求之股東已認購繳款
(D)所定期限需 20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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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5), C(26), D(112), E(0) #1197987
統計: A(4), B(15), C(26), D(112), E(0) #1197987
詳解 (共 2 筆)
#5024926
第 276 條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
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
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
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
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
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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