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席董事,甲為董事長。甲因個人因素久久拒絕 召集董事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唯一召集權人,無人可替代甲召集董事會
(B)乙或丙各自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15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C)乙與丙共同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15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D)因甲怠於行使職務,監察人丁即可代甲行使召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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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8), C(297), D(62), E(0) #2765919

詳解 (共 4 筆)

#5156708
第 203-1 條 I.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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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401
公司法第203-1條 1.董事會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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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6536

公司法第203-1 第二、三項

過半董事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招開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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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882

(D)應該是在講股東會

公司法 第 220 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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