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113年2月5日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基於 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下列何者屬於 違法的處罰措施?
(A)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B)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C)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D)站立反省一次超過一堂課,一日累計超過兩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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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30), C(119), D(3418), E(0) #3244376

詳解 (共 5 筆)

#6320615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二十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 1 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2 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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