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 取得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B)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C)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D)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 3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 且至少 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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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10), C(57), D(28), E(0) #2438964

詳解 (共 4 筆)

#5015308

(A)證交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B)證交法第31條第一項: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C)證交法第144條: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D)證交法第14條之四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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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457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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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 第 43-1 條 任何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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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262

(A)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 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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