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A 上櫃公司所公告之第 3 季財報有虛偽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千萬元,占公司營業額達四分之一以上。對此財報公告後善意買進公司股票的投資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上櫃公司應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B)財報之核閱會計師若不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財報內容為真實者,應負賠償責任
(C)A 上櫃公司總經理若故意指揮相關人員編製不實財報,則其就所造成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
(D)A 上櫃公司董事長若有過失而不知財報有虛偽交易資訊,則其就所造成之損害,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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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34), C(88), D(45), E(0) #243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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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324

證券交易法第20-1條第3項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32條

公開說明書

會計師,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過失責任。

公開說明書: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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