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全部共有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B)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C)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日期,由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即可
(D)商業更換新帳簿時,於舊帳簿空白首頁上加蓋「空白作廢」戳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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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98), C(21), D(15), E(0) #2438975
統計: A(21), B(298), C(21), D(15), E(0) #2438975
詳解 (共 4 筆)
#6179911
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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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0465
商業會計法 第 25 條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商業會計法 第 26 條
1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非居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2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1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非居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2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11 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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