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 證券商(下稱 A 公司)聘請甲為經理人,甲任期中表現優異且為 A 公司創造不少獲利,但事後發現甲於就任前一年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聘任經理人乃公司自治事項,A 公司仍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聘任甲為經理人
(B)甲有當然解任事由,應即喪失經理人職位
(C)甲有當然解任事由,但因其表現優異,故 A 公司可再重新聘任甲為經理人
(D)縱使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對甲擔任 A 公司經理人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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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34), C(9), D(30), E(0) #2438973

詳解 (共 2 筆)

#5030455
第 5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
者,解任之
,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
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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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53條(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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