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轉讓其持股予其孫女乙,乙於幾年內欲轉讓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規定方式為之?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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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59), C(92), D(6), E(0) #2438968
統計: A(242), B(59), C(92), D(6), E(0) #2438968
詳解 (共 2 筆)
#4907286
證券交易法第22-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鎖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向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合、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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