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應循何種途徑提起救濟?
(A)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議
(B)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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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57), C(5146), D(190), E(0) #3126921
統計: A(41), B(557), C(5146), D(190), E(0) #3126921
詳解 (共 10 筆)
#6036694
1.考績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救濟方式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2.行政處分以外的管理措施(例如工作條件的處置),由於非屬行政處分,所以它的救濟方式是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者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行政訴訟。
謹記以上區分方式應該能寫對相關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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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稍微整理了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的常考例子:
1.記過
2.考績懲處
3.丙等
4.免職(並不是免除職務,兩者不同,勿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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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895
公保會:「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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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205
釋字第785號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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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資料來源:
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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