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偶發性集會、遊行為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故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但於偶發性集會、遊行舉行中,以下何者將可能被認定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而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
(A)偶發性集會、遊行因屬自發聚集,故其中止或結束亦應由參加人自發性為之
(B)由主管機關於現場指定之人,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
(C)曾上台發表講演者,均為負責人,應共同宣布之
(D)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
統計: A(93), B(60), C(19), D(1329), E(0) #3461234
詳解 (共 4 筆)
偶發性集會、遊行中,若現場有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則該人應被認定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並由其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故(D)為正確答案。 (A)選項中,偶發性集會、遊行雖屬自發聚集,但仍有負責人問題,且中止或結束不一定由參加人自發性為之;(B)選項中,主管機關並非直接指定負責人,而是由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擔任;(C)選項中,僅上台講演者,並不當然成為負責人,需視其是否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而定。
詳細說明:
依據《集會遊行法》及相關解釋,偶發性集會、遊行雖然沒有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的必要,但並不代表沒有負責人的概念。
集會遊行法第10條: 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 偶發性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這意味著,即使是自發聚集的偶發性集會、遊行,一旦有人在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就應被視為集會、遊行的負責人,負有維持秩序、宣布中止或結束的責任。
(A)選項中,認為中止或結束應由參加人自發性為之,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需有負責人來管理,以確保活動的秩序。
(B)選項中,主管機關指定負責人的概念,通常適用於應經許可的集會、遊行。 對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通常不會指定負責人,而是由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承擔責任。
(C)選項中,僅僅上台發表講演,並不代表其有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因此不必然成為負責人。
因此,(D)選項的「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是正確的。
即代表縱使是自發聚集的偶發性集會、遊行,一旦有人在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就應被視為集會、遊行的負責人,負有維持秩序、宣布中止或結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