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7751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15偶發性集會、遊行為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故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但於偶發性集會、遊行舉行中,以下何者將可能被認定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而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
(A)偶發性集會、遊行因屬自發聚集,故其中止或結束亦應由參加人自發性為之
(B)由主管機關於現場指定之人,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
(C)曾上台發表講演者,均為負責人,應共同宣布之
(D)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