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A)七十二小時
(B)四十八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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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8), C(12), D(2372), E(0) #1626270

詳解 (共 1 筆)

#3729201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
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
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心理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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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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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學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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