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為學校對學生可採取的適當輔導與管教辦法?
(A)將教室嚴重不服管教學生帶離教室現場後,可以基於處罰目的令其進行運動活動
(B)對於智能障礙而學業成就偏低的學生可以採取處罰措施以激勵其學習動機。
(C)要求於學校上課時間皆站立反省直至情況改善,以加強輔導與管教的效果。
(D)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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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112), C(274), D(1552), E(0) #3230201
統計: A(418), B(112), C(274), D(1552), E(0) #3230201
詳解 (共 3 筆)
#6351605
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第二十三條第十項規定: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另補充: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eyWord1=%e9%99%90%e5%88%b6%e5%8f%83%e5%8a%a0%e6%ad%a3%e5%bc%8f%e8%aa%b2%e7%a8%8b#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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