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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資賦優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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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臺北縣96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_科目:特殊教育(資賦優異)#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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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臺北縣96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_科目:特殊教育(資賦優異)#943 |
科目:
教甄◆資賦優異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臺北縣96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_科目:特殊教育(資賦優異)#943
年份:
96年
科目:
教甄◆資賦優異組
17.在民國73年我國第一次制訂的「特殊教育法」中,下列哪一類並未包含在資優教育的對象中?
(A)一般智能
(B)學術性向
(C)藝術才能
(D)特殊才能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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