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之涵義,有關證人在法院具
結後所為之陳述,按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證人明知客觀存在的事實,卻證述:「忘記了」,仍屬虛偽陳述
(B)證人陳述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虛偽陳述
(C)證人所為與客觀真實不符陳述,不為法院採納者,不構成偽證罪
(D)證人違反客觀真實的陳述,若是在民事案件所作,不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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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758), C(78), D(42), E(0) #1849591
統計: A(89), B(758), C(78), D(42), E(0) #1849591
詳解 (共 7 筆)
#4205959
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亦不構成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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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919
(A)證人明知客觀存在的事實,卻證述:「忘記了」,非屬虛偽陳述
(B)證人陳述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虛偽陳述:自非案情重要關係事項(參刑訴法160)
(C)證人所為與客觀真實不符陳述,不須為法院採納者,構成偽證罪
(D)證人違反客觀真實的陳述,若是在民事案件所作,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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