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預算審議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預算案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又僅適用於一定年度而具有個案之性質,故有「措施性法律」之別稱
(B)立法機關對於預算案之審議,僅能刪減或維持行政機關所提之數額,不得為增加支出之修正
(C)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時,得參照法規案之審議方式,在各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或追加、刪減預算之項目
(D)立法機關針對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並得作成附帶決議
統計: A(91), B(125), C(1601), D(81), E(0) #2129458
詳解 (共 4 筆)
J391,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有關立法院審議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B)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逕行刪減
(C)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因不變動總預算金額,故並非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D)預算科目之移動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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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總預算案之審議 |
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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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 |
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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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 |
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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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縣市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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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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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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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市府公告 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送達代表會審議,並由公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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