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
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將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處理。其處理
結果下列何者為非?
(A)申誡
(B)解聘
(C)停聘
(D)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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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4), B(387), C(119), D(124), E(0) #1835945
統計: A(884), B(387), C(119), D(124), E(0) #1835945
詳解 (共 6 筆)
#3236321
簡單來說處理方法就只有解聘、停聘、不續聘。。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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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427
依據現行<教師法> 修法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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