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為洩漏國防以外秘
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無關國防而於國家政務或公共事務上具利害關係,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為國
防以外秘密
(B)書記官將合議庭審判中法官之評議內容洩漏於記者,成立本罪。蓋依法院組織法,法官就案件所
為評議之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C)公務員甲以封緘郵寄方式,將政府招標發包之工程底價洩漏於某廠商負責人 A,惟由於郵差失誤,
該內附有工程底價之信函,竟遭燒燬殆盡,致 A 始終未接獲該函。甲行為仍應成立本罪。蓋危險
犯之特質,一旦實行具危險性之行為,罪即成立
(D)警員將職務上知悉之涉嫌人,其戶籍、車籍、勞保及出入境資料,交付於記者,成立本罪。蓋該
個人資料,與國家內政事務具利害關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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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469), C(1677), D(259), E(0) #687209
統計: A(168), B(469), C(1677), D(259), E(0) #687209
詳解 (共 6 筆)
#1144906
有實務認此罪為危險犯,須有洩漏行為(主動積極透露予人),或將其置於對方可得知之狀態(被動消極等人聽聞).若連此危險狀態都未曾產生,自不得論以危險犯(抽象/具體).如同放火罪,沒產生/達到燒毀狀態前,還是不能論以抽象危險犯.此與行為犯/即成犯之一經行為即成立犯罪者不同.可參台南高分院89上易272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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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429
(補充3F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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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09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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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639
本案132條要跟109條一起記憶,前者結果犯,後者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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