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受刑人甲在監獄人員乙提供脫逃所需之工具下,逃離監房,但還沒有越過監獄圍牆就遭到逮捕。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立脫逃罪之教唆犯
(B)甲成立脫逃罪之既遂犯
(C)甲成立脫逃罪之未遂犯
(D)乙成立便利脫逃罪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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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6), C(250), D(51), E(0) #687210
統計: A(1), B(16), C(250), D(51), E(0) #687210
詳解 (共 3 筆)
#1144904
18上559, 20非31
3
1
#7283877
本案涉及受刑人甲的脫逃行為與監獄人員乙的協助行為,應分別依據刑法關於脫逃罪及公務員便利脫逃罪的規定進行判斷。
### 1. 受刑人甲的行為(脫逃罪)
甲為受刑人,屬於刑法第161條第1項所稱「依法拘禁之人」。其逃離監房的行為,係基於脫離公力拘禁力支配範圍的犯意,已著手實行脫逃行為 [1]。
* **脫逃罪的既遂與未遂:** 脫逃罪是以不法脫離公之拘禁力為構成要件 。本案中,甲雖然逃離監房,但「還沒有越過監獄圍牆就遭到逮捕」。實務見解認為,脫逃行為的既遂,應以行為人完全脫離公力監督實力支配範圍為準。甲尚未越過監獄圍牆即被逮捕,顯示其脫逃行為尚未完成,公力拘禁力並未完全喪失支配,故應屬**脫逃罪之未遂犯**
### 2. 監獄人員乙的行為(便利脫逃罪)
乙為監獄人員,屬於公務員,其提供脫逃工具的行為,係便利受刑人甲脫逃。
* **便利脫逃罪:**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務員便利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成立便利脫逃罪。乙提供工具協助甲脫逃,已該當便利脫逃罪的構成要件。
* **既遂與未遂:** 便利脫逃罪的既遂,應以受刑人是否成功脫逃為斷。本案中,甲的脫逃行為僅為未遂,因此乙的便利脫逃行為亦應論以**便利脫逃罪之未遂犯**。
* **教唆犯之排除:** 乙身為公務員,其行為應優先適用刑法第163條的特別規定(便利脫逃罪),而非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教唆犯。
### 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
1. 甲成立脫逃罪之未遂犯。
2. 乙成立便利脫逃罪之未遂犯。
因此,選項(C)「甲成立脫逃罪之未遂犯」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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