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與十幾名同夥,分乘機車,在市區以時速 70 公里沿路闖紅燈,飆車競駛。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應 如何論罪?
(A)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
(B)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C)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與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兩罪數罪併罰
(D)第 184 條妨害舟車航空機往來安全罪與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兩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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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42), C(10), D(76), E(0) #687215

詳解 (共 2 筆)

#3516985
184的行為客體是指供公眾交通工具往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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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839

此題出自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869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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