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於市區強拉 A 上車,開往偏僻之山區,予以強制性交。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非強制性交行為所包括,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B)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之著手,甲只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C)甲一行為觸犯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想像競合
(D)依法規競合吸收關係,甲僅論以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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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259), C(376), D(344), E(0) #687225
統計: A(739), B(259), C(376), D(344), E(0) #687225
詳解 (共 9 筆)
#3380637
我覺得答案是B
參甘添貴老師刑法各論,強制性交罪當然含有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之成分在內,
且強制性交罪的著手時點為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
如此推斷,(B)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之著手,甲只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應屬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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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3548
建議刪除(D)代號:1901 頁次: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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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138
67年第3次決議
為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如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己可認為強姦行為之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姦罪,否則應認係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
本題情況依實務見解將會認為該剝奪行動自由之行為尚不能視為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在牽連犯已被刪除的情況下,應論數罪併罰,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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