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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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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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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
科目: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年份:
102年
科目: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6 關於採用間接證據之法則,下列陳述,何者最合適?
(A)間接證據不得作為證明直接事實之用,自無證據能力
(B)間接證據只能作為認定間接事實之用,不得作為論斷犯罪事實之依據
(C)間接證據所得證明之事實,得藉由推論認定直接事實之存在,推論過程只要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採用間接證據即屬適法
(D)人證屬直接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間接事實之用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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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dian01001
2024/03/12
私人筆記#5814185
未解鎖
@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依證據對於待證事實...
(共 2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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