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採用間接證據之法則,下列陳述,何者最合適?
(A)間接證據不得作為證明直接事實之用,自無證據能力
(B)間接證據只能作為認定間接事實之用,不得作為論斷犯罪事實之依據
(C)間接證據所得證明之事實,得藉由推論認定直接事實之存在,推論過程只要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採用間接證據即屬適法
(D)人證屬直接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間接事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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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22), C(1188), D(27), E(0) #687226
統計: A(22), B(322), C(1188), D(27), E(0) #687226
詳解 (共 2 筆)
#1121022
76台上2986例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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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5024
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 4986 號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A;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B,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C,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
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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