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緩起訴附條件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緩起訴附條件之規定,涉及給付或賠償事項者,應經被告同意
(B)緩起訴附條件的履行,必須於緩起訴期間內
(C)緩起訴被撤銷時,被告所履行之附條件,得聲請返還或補償
(D)違反緩起訴所附條件事項,得作為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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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77), C(990), D(53), E(0) #687230

詳解 (共 3 筆)

#2321116
第253條之2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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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31
A)253-2第2項
B)253-2第4項
C)253-3第2項
D)253-3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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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346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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