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與妻子乙結婚 10 年,本來是人人稱羨的恩愛夫妻,但乙的表妹丙北上工作暫居甲、乙家中,卻與
甲暗生情愫,某日乙提前返家識破甲、丙姦情,乙憤而到警局要告甲、丙通姦、相姦罪嫌。甲好言
安慰,發誓絕對不會再有下一次,乙遂向警察表示:「只要將來甲不再與丙見面,並將房子過戶給
我,我就不提告訴。」則:
(A)乙為附條件之告訴,須俟條件成就,始失去告訴之效力
(B)乙宥恕甲的行為,喪失告訴權
(C)乙的告訴不發生效力
(D)乙的告訴有效,至於甲是否踐行乙之條件乃屬和解條件履行之問題代號: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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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5), C(114), D(51), E(0) #687231
統計: A(8), B(45), C(114), D(51), E(0) #687231
詳解 (共 1 筆)
#1121038
告訴不得附條件,亦不得附限制:附條件之告訴,因為無法確認告訴人是否欲為告訴,故其告訴無效。附限制的告訴,則是告訴本身有效,但限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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